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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7

丽委人〔201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在丽水创业创新的服务工作,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享受“绿色通道”的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或在职在聘且属于《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建立“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其中,对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发放“丽水市高层次人才证”(以下简称“人才证”),作为在丽水享受各项优惠待遇的凭证。

第五条  “绿色通道”服务项目

(一)人事编制

服务内容:满编事业单位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可向丽水市或莲都区编委办申请专项批办,市、区编委办研究同意纳编后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纳编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丽水市或莲都区人力社保局;(2)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会同市、区人才办审核申报对象有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3)市、区编委办审批纳编;(4)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关政策。

(二)岗位特聘

服务内容:用人单位引进第一至第五类人才符合聘任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特聘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丽水市或莲都区人力社保局;(2)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会同市、区人才办审核申报对象有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3)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核意见落实相关政策。

(三)安家补助

服务内容:引进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工作满一年,在办理好人事调动手续后,可申领安家补助。具体为: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5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10万元,第六类3万元。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每年6月或12月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市人力社保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媒体上进行公示;(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将安家补助款划拨至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给相关对象。   

领取安家补助的对象未满服务年限离开用人单位的,按照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退回安家补助。

(四)配偶随迁

服务内容: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可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令性安置到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工作;配偶待业需要安置的,若符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和安置到相应单位。接受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满编的,经市区编委研究同意后,可实行超编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解聘或辞职、辞退的,其配偶原为待业安置的,安置后的身份不再保留。引进第五类中的急需紧缺人才的配偶安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照前四类人才政策处理。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填写《丽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结合引进人才配偶实际情况,按管辖权限,向市人力社保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协助安置的相关意见;(3)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协调或予以落实。

(五)子女入学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子女,选择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由市教育局结合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学,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联系入学;选择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由市教育局参照少数民族加分优惠及相应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等政策,负责联系入学。第五类人才引进时,其子女入学可参照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政策办理。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每学期开学15天前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委人才办;(2)市委人才办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市教育局;(3)市教育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入学。

(六)健康服务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和第六类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建立健康评估管理档案,享受健康服务待遇。其中,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每年安排一次二级健康体检,实行医疗专家跟踪服务,并在市区定点医院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第六类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每年安排一次三级健康体检。

市卫生局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梳理符合条件人才名单,并根据不同类别人才落实相应健康服务待遇。

(七)旅游服务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在我市3A级以上景区享受五折大门票优惠。

市旅游局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梳理符合条件人才名单,与相关旅游景区做好衔接落实。

(八)社会保险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享受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核对办理人“人才证”信息,并落实相应社会保险服务待遇。

(九)户籍办理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及配偶、未婚子女在丽水市区落户的,凭“人才证”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市区公安机关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核对办理人“人才证”信息,并落实相应户籍办理服务待遇。

(十)车辆办证和年检

服务内容:在职在聘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人才证”申办本人机动车相关业务的,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市公安机关每年根据“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更新情况,核对办理人“人才证”信息,并落实相应绿色通道待遇。

(十一)其他服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健全“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机制,组织、编委办、人力社保、教育、卫生、旅游、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服务操作流程并抓好落实,市委人才办负责做好督查指导。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中健康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安家补助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中财政出资部分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财政分级承担。财政承担部分经费在市区人才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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